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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國小部112學年度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

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國小部) 112學年度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階段招考)
一、 依據: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 報名方式: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
三、 報名地點: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人事室。
(金門縣金寧鄉安美村安岐1號 電話:082-325748轉56)
四、 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2.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
(於聘用後發現仍應予以解聘)。
3.非退休教師或校長。
(二)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可報考第1階段、第2
階段、第3階段】
2.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可報考第2階段、第3階段】
3. 大學以上畢業者。【可報考第3階段】
五、甄選類別與名額:一般、體育及特殊教育等3個類別,名額各1名。

六、報名手續:
(一)繳交報名表、切結書、委託書(委託他人報名者亦同)。
(二)繳驗證件(請繳交影本1份,正本驗畢發還)。
1.國民身分證、國民小學各該教育階段或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習各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證明。
2.學經歷證件: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服務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如身障手冊、退伍令等)。
4.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查證學歷
屬實公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且
有正式公文證明,另加附下列證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中譯本一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
(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
七、甄選方式、成績計算方式及錄取標準:
(一) 學經歷:占總成績20分
1.具本科合格教師資格者得12分,
2.未具教師資格但已修畢本科教育學程者得9分。
3.未具前兩項資格,但具甄選科目大學本科系所畢業者得6分。
4.具中等以下學校教學經驗者每年加1分(最高8分,需附相關證明)。
(二)試教:占總成績40分
1.範圍:
試教內容必須呈現:引起動機、教學發展活動、學生評量、反思回饋等內容。
一般類科-數學康軒版二年級第二學期第八課-分類與立體形體。
一般體育類科-體育康軒版六年級單元一第一課-來打羽球。
特教類科-數學康軒版四年級第二學期單元六-等值分數。
2.時間:以10分鐘為限,截止前1分鐘(即第9分鐘)按短鈴1次,時間截止按長鈴1次即結束。
(三)口試:占總成績40分
1.範圍: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及行政管理等。
2.時間:以10分鐘為限,截止前1分鐘(即第9分鐘)按短鈴1次,時間截止按長鈴1次
即停止口試並離開試場。
(四) 依甄選成績決定錄取順序,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八、報名時間: 三階段甄選統一自公告日起至6月28日止於上班時段接受現場報名(逾期不候)。
九、甄選時間、地點及榜示:
(一)甄選時間:
1.【第一階段甄選】:112年6月30日下午1時30分至2時30分。
如無第一階段人員報名或第一階段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辦理符合第二階段
資格者甄選。
2.【第二階段甄選】: 擇期另行通知。
如無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人員報名或前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人員經甄選未
通過者,辦理符合第三階段資格者甄選。
3.【第三階段甄選】: 擇期另行通知。
※注意事項
1.參加甄選者統一於當日下午1時00分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2.甄選順序由本校依符合資格者之報名順序排定試教與口試順序,應考人不得有異議。
3.上述甄選期別,如當次甄選已補足缺額,將不再繼續辦理下一階段甄選。
4.視各梯次報名情形,甄選時間酌予提前或延後,請於休息室等後通知。

(二)甄選地點:
1.準備室:國小部圖書室。
2.甄試:(1) 一般類科與特教試教、口試:國小自然專科教室。
(2)體育試教:本校體育館。
(三)榜示:
1.甄選結果統一於翌日中午12時前公告於本校及縣府教育處網站。
2.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及,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更動,將公布於本校及教育處
網站;如報名合格人數眾多則於現場酌予調整,以上考生均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3.申請成績複查請於甄選結果公告後,次一上班日上午9時前備妥成績複查申請書至本校人事室辦理,逾時不受理。
十、錄取優先順序
(一)成績未達7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
(二)遇成績相同時按資歷、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三)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由教評委員會逕行公開抽籤錄取之。
十一、報到:正取人員請於甄選結果公告後,次一上班日下午2時至5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期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十二、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時間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
未繳交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十三、經甄選合格擬予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於應聘時應同時附具原服務
單位離職證明書。
十四、報名參加甄選者應擔保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之真實性及正確性。如有不實者,予以撤銷參
加甄選之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參加分發之資格;已聘任者,並撤銷其聘任。情節涉及刑
事責任者,並由本校函請金門縣政府另行告發。
十五、本簡章經本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或修正事項,
公布於本校網站及縣府教育處網站。
附則:
一、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應考人於放榜後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各校教師甄選,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切結報名參加教師甄選。
二、 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發布處室: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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